邹爱民,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祁东县人,本科学历,现任衡阳市卫计委党委书记、主任,主持市卫计委全面工作。
8月12日上午9点至11点,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邹爱民、副主任邓玉生、副主任胡晓明及办公室、医政医馆科、基层指导科、合管办等负责人一起来到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大厅参与第十期“热线问政”活动。 在2个小时的现场问政过程中,市民反映关于市卫计委职能范围的诉求量共有54个,其中,来电48个,网站民意征集6个,邹爱民主任现场接听14个,来电主要涉及 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对咨询类问题,邹爱民当场予以解答;事务类诉求,邹爱民详细记录并在接听后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确保热线问政工单按照活动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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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名片

  • 邹爱民,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祁东县人,本科学历,现任衡阳市卫计委党委书记、主任,主持市卫计委全面工作。[详细]

听政总结

  • 8月12日上午9点至11点,市卫计委党组书记、主任邹爱民、副主任邓玉生、副主任胡晓明及办公室、医政医馆科、基层指导科、合管办等负责人一起来到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大厅参与第十期“... [详细]

廖先生


  •   75岁以上的企业退休老人能否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邹爱民


  •   企业退休人员体检不属于卫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您可向人社部门咨询,我们也可以将您的意见反馈给人社部门。

周先生


  •   我市老年特殊病种每年都有2000至3000元的补贴。老年特殊病种的病人每住院一次就扣取三个月的费用,可其他地区是按照实际情况扣取费用。

邹爱民


  •   您提出的问题隶属于人社部门管理。我们会将这个问题提交人社部门或您直接向人社部门反映。

王女士


  •   我母亲于2014年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当时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我认为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作假,现质疑鉴定结果,请问该如何处理?

邹爱民


  •   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出来后,会明确是否是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疗事故,会将责任程度划分,例如完全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责任划分,当事人可直接与医院进行沟通,或者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召集医院与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您对前面两种解决方法还是不满意的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定判决,医疗机构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王女士


  •   爱滋病患者在收治上,有哪些相关规定?

邹爱民


  •   关于艾滋病人的收治问题,市卫计委于2015年9月16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急救和特殊病人临床医疗管理的通知》(衡卫发〔2015〕63号),对医疗机构特殊病人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重点提出:传染病病人必须归口定点收治,但传染病病人发生其他严重威胁生命的非传染性疾病需要转诊时,应按照病情、本人及其家属的要求转诊至相应的综合医院进行救治,相关医院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而拒收,威胁解除后,病人可再转诊回原医院救治,原医院不得拒收。另外,我委根据《湖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16年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衡卫发〔2016〕16号),对于艾滋病产妇分娩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就诊,但产妇本人或其亲属有要求的应按照本人或其亲属的要求进行收治,各单位不得拒收。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病人救治工作和加强对危害社会的特殊病人收治工作,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已责成市卫计委加强我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将我市第三人民医院建设成有传染病救治特色的综合医院。 

王女士


  •   我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在已经实施两孩政策,请问是否还需继续抓计划生育工作?

邹爱民


  •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2016年5月18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对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卫生计生部门,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要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王女士


  •   我的一位亲戚在实施两孩政策之前的六、七月生育了二孩,但两孩政策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政策的,请问这是否属于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征收?

邹爱民


  •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谭女士


  •   请问附一医院周边多数贩卖早餐等流动摊贩,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邹爱民


  •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具体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是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谭女士


  •   邹主任,还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家亲戚居住在南京,他居住的社区经常有省里医院的专家、教授来坐诊为市民诊疗,不知我市社区是否有三甲医院的专家轮流坐诊?另外,我建议我市对各大医院的名医,如第一人民医院的眼科主任、中医院的一位劳模医生、附二医院的罗志刚等模范医生,希望加强宣传,让众多市民知晓。

邹爱民


  •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有提供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病等方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时没有三甲医院在职专家坐诊,但有聘用三甲医院退休医生坐诊。待我市真正实现首诊在基层、双向转诊这些政策,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甲医院的专家便可加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您所列举的我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陈恩亚、中医医院的贺新民、南华附二医院的罗志刚等,是我市医务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衡阳医务人员的形象。感谢您的建议!
      

李先生


  •   未成年人非婚生育,生育之后再办理上户、领取结婚证是否会罚款?

邹爱民


  •   未成年人非婚生育不仅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了结婚证的,免于处理,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因此,非婚生育是否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如何办理上户、领结婚证,要分别向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咨询。

李先生


  •   邹主任,在广播电台上在播放的节目《老梁说健康》里讲到的干细胞疗法口服液,称什么病都能治,请问在医疗科学上是否有这样的依据?

邹爱民


  •   对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上打出的药品、保健品广告,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如果身体有什么不舒服,最好到医院就诊检查,确诊以后,对症下药,不要轻易地相信在广告上打的很神奇药物的一些疗效。

刘先生


  •   我的工作、户口都属外地,但我妻子户口属石鼓区松梅村,现在外地生育一孩,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到村里的集体收益分配?

邹爱民


  •   1、根据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如何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问题的批复》(湘人口函【2012】32号)第二条第(一)项“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以下规定增加份额: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规定,如果本人由户籍地村、组确认为“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居民,其家庭应该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有权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而未享受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刘女士


  •   我的小孩是一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医生拒绝12岁同胞姐与父母为孩子配型骨髓移植,而是使用了一系列化疗,以及r-干扰素治疗,我认为医院的治疗不符合科学诊疗。在2008年时我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于是我接连提出了三次诉讼,但都被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我还是不服判决,再次提请了诉讼请求,法院还没有给予裁定。

邹爱民


  •   刘女士,你讲的这些问题,我这边都明白了。反映小孩病情的问题,我们表示同情。但你提到的骨髓配型是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按照有关医疗的要求,再决定是否配型,这有关乎科学与技术的问题。对于在治疗过程中,医院采取的治疗方案、使用的药品是否符合医疗流程,你提出了个人意见,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向法院起诉了,法院作出了判决。对于法院的判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督促有关的医疗机构按照法院判决的事项落实。

刘女士


  •   我的一位朋友在外地,但他的二胎还未有结案书,请问这对小孩迁户或者是入学是否会产生影响?

邹爱民


  •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也就是说,违法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今后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至于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结案书对否对小孩迁户口和在当地入学有影响,要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进行咨询。

张女士


  •   请问今年产假是怎样规定的?3月份生的小孩能否享受158天的产假?

邹爱民


  •   虽然晚婚晚育假取消了,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王先生


  •   我是一名退休公务员,因患有糖尿病但办理了特保。我市要求糖尿病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因复查的过程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特别辛苦,请问能否建议8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去复查?

邹爱民


  •   退休公务员医保的问题要咨询一下人社部门,卫计部门目前所管的是新农合。您说的问题涉及两大块,第一个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卫计部门管辖,但城镇居民医保是由人社部门管辖。第二个您提出的这个建议很好,我们会及时反馈给人社部门的。感谢您提的建议,祝您健康长寿!

张先生


  •   在2015年11月份违法生育了二孩,现需要办理上户,请问是否需要计生部门开具证明才能办理?

邹爱民


  •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7日出台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卫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政策外生育小孩的上户工作。

刘先生


  •   7月4日在衡阳市卫生防疫站帮我母亲办理健在证明,可工作人员告知其该证明无法开具,现不知如何处理。请相关单位帮助解决。

邹爱民


  •   开具“健在证明”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的职权范围。

刘女士


  •   为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邹爱民


  •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具体应履行以下责任:(一)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居住时,及时将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二)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协助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三)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对于没有履行上述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刘女士


  •   实施全面两孩对我市人口发展有何影响?

邹爱民


  •   据我委测算,预计我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20-35岁有较强生育意愿的人群规模约为23.36万,如果这些人群在三年内全部生育,将形成一个年出生14.6—18.1万左右的生育高峰。由于本次高峰是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势能的集中释放,其特点是脉冲式的,短暂而猛烈,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将是较大的挑战。可以预见,该批出生人群在不同年龄段将会遭遇各种困难:产床紧张、入园难、上学挤、就业竞争压力大等等。因此,我们提倡大龄育龄妇女尽早生育第二个子女,年轻女性适当推迟生育时间。

张女士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邹爱民


  •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王先生


  •   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邹爱民


  •   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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